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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特别提示:个人所得税的法定免税项目共有九种,我们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奖金必须是省、部级以上单位颁发的;利息免税仅限于国债和金融债券,其他利息一律要纳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保险赔款,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不管数额多少,均不纳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例如甲在国外取得劳务报酬1000元,在国外已经纳税300元,那么在国内应纳税额为1000-200元=800元,因为国外缴纳的300元超过了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所以计算应纳税额时只允许扣除1000×20%=200元,故甲还应纳税800×20%=160元。
五、税收保全制度
(1)税收保全制度。税收保全制度包括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冻结存款、扣押查封财产、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制度。
第一,税收保全制度实施条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可见,税收保全制度实施条件主要有两个:一、经催缴税款后,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责令其提供担保又不能提供的;二、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第二,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动产和不动产。
如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特别提示1:税收保全措施适用的主体只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
特别提示2:税收保全措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必须掌握该措施的对象、时间、前提程序、财产范围等各项条件。
第三,不属于税收保全范围之内的: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②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第四,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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