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劳动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应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重点掌握以下两个方面的知识点:
1.下列主体适用《劳动法》。(1)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里的"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这里的"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是指不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他们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就适用《劳动法》。(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即无论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均适用《劳动法》。这里的"工勤人员"指我国传统人事制度中"工人"编制的人员。(3)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也适用《劳动法》。即非工勤人员必须与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才适用《劳动法》;否则不适用。
2.下列主体不适用《劳动法》。(1)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不适用《劳动法》。(2)公务员以及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3)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
综上所述,《劳动法》并不是针对所有的在职人员制定的,只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适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特别提示:就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而言,非工勤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关键在于,其是否与该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工勤人员而言是否适用《劳动法》,该单位是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是否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而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七、国家建设用地
1.国家建设征地的批准权限。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特别提示:省级人民政府以下均无权审批征用土地。
2.国家建设征地的程序:(1)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2)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3)听取意见并组织实施;(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如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上述争议的解决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3.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4)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具体标准参见《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
安置补助费可以增加,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归属或支付对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一般来说,由谁负责安置即向谁支付安置补助费。
八、环境民事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
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实施了致害行为;(2)发生了损害结果;(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即使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注意,与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行政责任强调对法律法规的违反,因而强调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民事责任强调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因而强调致害行为的存在。此外,民事责任还特别强调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别提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2)受害者自我致害(如农民明知水源是被污染的,仍用其浇灌菜地,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排污企业赔偿)。(3)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
主要包括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种民事责任形式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都能适用于环境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排除危害既包括对实际发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也包括对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
(三)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注意:环境污染责任采严格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分配上,由被告对法定免责事由和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
更多信息请访问: 成人高考 公务员考试 自学考试 英语考试 司法考试 会计考试 高考 专接本 考研 河北导游考试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河北大学生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仅供参考,敬请网友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