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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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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必要共同诉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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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诉依据 |
有独立的请求权 |
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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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诉地位 |
处于原告的地位 |
可为共同原告,也可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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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诉方式 |
以起诉的方式主动参加 |
可主动参加,也可被法院通知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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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诉时间 |
一审开始后,结束之前 |
可在一审、二审、再审的各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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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诉目的 |
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维护自己及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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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对象 |
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
仅为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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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种类 |
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
诉讼主体的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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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方式 |
可以合并审理 |
必须合并审理 |
三、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一)调解书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以当事人所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其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因是否需要制作调解书而有所不同。
1.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自双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协议上签字盖章,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生效。如果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三)调解的效力
法院调解生效后,即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由该效力可以派生诉讼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效力。
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一事不再理。但是需注意,该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能因调解的生效而消灭。
3.对调解书不得上诉。对违反自愿的调解可以申请再审。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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