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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比较
通过对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们各自的特点:
1.程序的启动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是基于法院的监督权、检察院的抗诉权或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
2.遵守的时间不同。第一审程序只需要原告在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就可启动;第二审程序只需要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就可启动;对于审判监督程序,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受2年限制外,其他无时间限制。
3.审判的组织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可以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也可以是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还可以是由一名审判员组成的独任庭;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只能是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组织只能是合议庭,如果是一审案件就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如果是二审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就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5.审理的方式不同。第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不能径行判决;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除开庭审理方式以外,对于经过询问当事人、调查证据,案件事实已经清楚,无须开庭审理的案件,还可以采取径行裁判的方式;审判监督程序没有自己独立的审理程序,如果是一审案件就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如果是二审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就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6.审理的法院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是原告起诉时选择的法院,该法院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与第一审法院存在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是原审法院、上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
7.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在上诉期内暂不生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未必是终审的裁判,因为审判监督程序可能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也可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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