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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一) 申请再审的条件
申请再审和申诉不一样,申诉是一项民主权利,具有"六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时间限制,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级别限制,没有案件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没有针对机关限制;申诉不是一项诉讼权利,申请再审才是一项诉讼权利。申请再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而检察院抗诉和人民法院主动再审则不能针对调解书。
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否则就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检察院抗诉以及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权主动再审则没有时间限制。
4.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这一法定事实和理由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5.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比如,一个案件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甲不服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甲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二)申请再审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对下列案件申请再审: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申请再审的仅仅是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中的身份部分,因为离婚判决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再婚;而对于财产分割关系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即对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中已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完全可以申请再审;对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中未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则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因为申请再审不针对非诉讼案件,对于这些非诉讼案件当事人完全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如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对于这种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再审。
我们可以看出,申请再审的范围与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引起再审的范围具有交叉关系,没有谁大谁小之分。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动依职权引起再审,如制作调解书结案的案件;有的案件,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引起再审,而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
(三)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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