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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制止侵害行为的受益人补偿责任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制止侵害行为,是指为了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采取的旨在制止、排除不法侵害或危险的行为。通常又称为"见义勇为"。制止侵害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无因管理,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一般的无因管理行为比较,二者的区别可以概括如下:
1适用前提不同
制止侵害行为必须是针对现实的、正在发生的侵害而实施;而一般无因管理行为的管理人在实施管理行为时不以此为前提要件。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多数情况下制止侵害行为的法律关系主体为三方:制止侵害行为人、侵权人和受益人,无侵权人时的主体是制止侵害行为人和受益人;在一般无因管理制度中,只关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主观目的不同
制止侵害行为中,受益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并且受益人也是遭受侵害的受害者,防止侵害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公益价值,因而直接受益人只是适当补偿制止侵害行为人所遭受的损失;而无因管理强调的是本人应该管理好自己的事务,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主要是为了实现私益价值,因此对管理人因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中所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支出,法律才规定由受益人全部赔偿。
4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效力不同
对于制止侵害行为,在存在侵权人的情况下,制止侵害行为人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是因侵权人的侵害所引起,因此成立侵权行为之债,制止侵害行为人就其所受到的损害有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是在侵权人无法确定或者无力赔偿,以及侵害来自自然力的情况下,才在制止侵害行为人与受益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制止侵害行为人可以向受益人请求适当补偿,受益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无因管理中,本人必须承担管理人为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是直接责任,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人身和财产损失。
在制止侵害行为中,如果侵权人无法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受益人应对制止侵害行为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给予适当补偿;当后来侵权人被确定或者重新具有赔偿能力时,除制止侵害行为人可就其损害未获补偿的部分,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外,受益人也可就其已经承担的补偿责任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八、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体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制度。
(一)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1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仅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依据《婚姻法》第46条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单独提起诉讼。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方存在法定的严重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过错行为。可以引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必须是因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从而对配偶他方造成了现实的、 客观存在的损害。
(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
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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