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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判障碍
(一)延期审理
1.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6)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准备辩护意见的,合议庭应当延期审理;
(7)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2.延期审理是否要记入一审期限
(1)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给人民法院的,重新计算一审期限;
(2)因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而延期审理的,不计入一审审限。
(二) 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包括: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的;
4.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三)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当出现法定的情形时,而决定终结诉讼程序,整个诉讼活动全部结束,以后也不会再恢复。终止审理的情形,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的规定中。
五、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的一项原则。
1.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
(1)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出上诉或公诉方提出抗诉的,上诉不加刑无效。
(2)上诉不加刑中的"刑"既包括主刑刑期,也包括附加刑刑期。加刑还包括加大罚金数量。
(3)上诉不加刑的"刑"还包括刑罚的执行方法。如一审有缓刑考验期,二审取消了考验期,就是加刑;再如延长考验期也是加刑。
2.有关上诉不加刑的司法解释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更多信息请访问: 成人高考 公务员考试 自学考试 英语考试 司法考试 会计考试 高考 专接本 考研 河北导游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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