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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原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亦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是对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的补充,因此不能将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与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置于同等地位。《行诉证据规定》中原告享有一项举证权利,即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根据《行诉解释》和《行诉证据规定》,下列事项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正式发动诉讼程序,所以证明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当然应由原告来证明,而不应由被告来承担。同时,在法院审查起诉条件的阶段,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未参加到诉讼中来,因此也不存在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但关于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则应由被告承担。因为原告起诉超期限是被告的主张,被告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责。同时被告负有告知原告起诉期限的义务,是否履行该义务也应由被告来证明。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确认,需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这是一合法性问题;但赔偿以损害为前提,而损害存在的事实应由要求赔偿者即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这是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兜底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绝不能作扩大解释,从而使之成为个别案件中被告逃脱举证责任的借口。
九、 刑事赔偿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但在适用此类排除情形时,需要注意以下情况:(1)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有罪证据的行为人必须是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公民本人。如果作出故意伪供、伪证的行为人使他人受到了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处罚,则他人并不丧失国家刑事赔偿权;(2)公民必须故意作出虚伪供述和伪造其他有罪证据。如果公民作出虚伪供述和伪造其他有罪证据的行为是由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诱供、刑讯逼供行为所致,不能免除国家的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依法有权获得国家赔偿;(3)公民在作出故意伪供行为而受到羁押或有罪判决之后,如果向司法机关坦白了此种违法行为,且其故意伪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国家以坦白之日为界点,对坦白日前的羁押或已经执行的有罪判决所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赔偿责任,但对坦白后仍然进行的羁押或执行的有罪判决部分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二)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如果被羁押后又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释放的,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按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因而羁押行为并非错误羁押,而是合法的羁押行为,当然不引起国家赔偿。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此类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别类似于行政赔偿当中的标准,考生可以参考前述观点。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指在国家机关对其实施职权行为过程中,公民故意对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伤残行为。该损害系由公民自身故意行为所致,只能自负其责。(六)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七)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八)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九)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情形的,即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在此情形下不适用国家赔偿责任方式。(十)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十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列举不可能详尽无遗,此概括性规定是为了给将来国家在特定情形下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提供法律依据。这里的法律是在狭义上使用,即特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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