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学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本人护照(须全本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 所获国外学校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学习成绩单;
*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 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2.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
* 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实习经历者提供;须全本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 所获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学习成绩单;
* 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 工作经历证明(入学前为大专学历,取得国外(境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注:合作办学中方主办方须按要求到我中心备案后,方可受理该项目学员的认证申请。如要了解合作办学备案细则,请中方项目负责人发电子邮件至:chancy@cscse.edu.cn联系。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
* 本人特区通行证;
* 学业证书;
* 学习成绩单;
* 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就读证明;
* 所就读特区学校学生身份证件;
*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4.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需递交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件;
* 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学习成绩单;
*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5. 在京申请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申请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申请人一般可在递交材料齐全 (包括翻译件) 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境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认证结果。
6.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复印件须经指定的验证点或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如学位或文凭证书、留学期间成绩单、论文摘要(目录)等须经正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为保证翻译质量和专业水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推荐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承担证书翻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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